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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有所调整了!9月26日,记者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跨年度欠费不再予以办理补缴。全市相关参保人员请尽快办理缴费手续。
近年来,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不断加大,参保人数连年增多。截至2016年底,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6.14万人,其中,7.96万名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保。之前我市执行省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补充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按照全省新调整的政策,今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在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大厅记者看到,各窗口前都有前来办理补缴业务的市民。据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省人社厅发(2017)50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省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补充通知第四条,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须尽快办理补缴,今后,对跨年度中断(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不予办理补缴。
该中心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错过办理时间,相关办理情况可前往该中心咨询。(记者 王舒琪)
(原标题: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千万不要错过办理时间)
本文转载自:上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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